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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兰考鑫源机械制造公司与兰考县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考鑫源机械制造公司,兰考县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兰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兰考鑫源机械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经理。单位所在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310国道北侧。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兰考县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慧,该公司经理。单位所在地:住址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路北段东侧。委托代理人孙灿锋,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关于原告兰考鑫源机械制造公司与兰考县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兰考县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共给付原告兰考鑫源机械制造公司土地转让定金及征地款200万元。被告兰考县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当庭给付原告兰考鑫源机械制造公司现金193万元;剩余70000元于5日内付清。二、兰考鑫源机械制造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原告兰考鑫源机械制造公司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邵长波审 判 员 蔡雪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马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