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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39号原���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生,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李怀强,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87年11月15日生,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郭卫波,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