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法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何彩云宣告陈四海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彩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新法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何彩云,女,193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科伍,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申请人何彩云之子。申请人何彩云要求宣告陈四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彩云诉称,其子陈四海系新化县档案局干部,因患精神病于1990年回家休养,2005年10月18日离家出走,后陈四海所在单位向公安部门报案,又经其亲属多方寻找,但一直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宣告陈四海死亡。经查,陈四海,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新化县档案局工作人员,原住新化县原城关镇西正街戴家巷24号。陈四海因患精神病于1990年回到其籍贯地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杨柳村治病和休养,2005年10月8日离家出走,之后再未回家,其亲属多方寻找未果,陈四海一直下落不明。2011年3月3日,陈四海的亲属向本院申请宣告陈四海失踪,本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新法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陈四海失踪。2012年11月7日,陈四海之母亲何彩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四海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12月15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陈四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四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四海离家出走之后一直下落不明,在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后,其母亲何彩云向法院申请宣告陈四海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发出寻找陈四海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陈四海仍下落不明。综上,应依法宣告陈四海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四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春松附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