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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3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李玉峰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119勘探队为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峰,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119勘探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768号原告李玉峰。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119勘探队。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杨贤明,该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峰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119勘探队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峰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玉峰负担。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