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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丁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968号原告丁某。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成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