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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易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谭某。原告熊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熊某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收。审 判 长  张 冰人民陪审员  项丽娜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