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易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谭某。原告熊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熊某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收。审 判 长 张 冰人民陪审员 项丽娜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