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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廖兴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387号罪犯廖兴华,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人,高中文化,现服刑于重庆市三峡监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渡法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兴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兴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奖励研究情况记载表、记录表、民警鉴定、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证人证言、罪犯廖兴华陈述、检察院意见表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兴华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法律及技术文化知识,按时且有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廖兴华本人陈述、民警鉴定、罪犯减刑审核表、研究情况记载表、记录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小组评议、计分考核汇总表、考试成绩表、证人证言、检察院意见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兴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兴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熊攀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