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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6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刘宁,刘纯金等与杨选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纯金,杨良秀,刘宁,杨选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704号原告刘纯金,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杨良秀,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刘纯金。原告刘宁,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选彬,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纯金、杨良秀、刘宁与被告杨选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纯金、杨良秀、刘宁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纯金、杨良秀、刘宁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纯金、杨良秀、刘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纯金、杨良秀、刘宁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