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6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刘宁,刘纯金等与杨选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纯金,杨良秀,刘宁,杨选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704号原告刘纯金,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杨良秀,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刘纯金。原告刘宁,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选彬,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纯金、杨良秀、刘宁与被告杨选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纯金、杨良秀、刘宁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纯金、杨良秀、刘宁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纯金、杨良秀、刘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纯金、杨良秀、刘宁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