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季志英与上海物建物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志英,上海物建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827号原告季志英,女,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物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钟建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志英诉被告上海物建物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后,于同日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且经本院联系,原告表示要求本院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既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志英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