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杜岩、杜静与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三杜家庄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杜岩(曾用名许岩磊)。申请执行人杜静(曾用名许丹萍)。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三杜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文青,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5日作出的(2013)衡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三杜庄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30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至今,被执行人尚欠二申请执行人本村村民人均分配款32000元、无地人员小麦补偿款2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73元(自2013年10月10日至2013年12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诉讼费670元及本案执行费440元,以上共计366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三杜庄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36683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