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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晓敏与陈彩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敏,陈彩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黄晓敏。被执行人陈彩金。申请执行人黄晓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彩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9820.07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彩金的工作单位和财产均在广西永福县,已依法委托永福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代理审判员  龙 韧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