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15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宝芝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15636号起诉人张宝芝,女,194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x村农民,住后沙峪镇x村。起诉人张宝芝向本院起诉称,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因后沙峪村土地储备项目建设,需要拆迁原告位于x村x路x号的房屋,并于2012年1月7日与起诉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和《后沙峪村拆迁补贴协议书》。拆迁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向全村人承诺:每个人有54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但至今未与起诉人签订《回迁安置房协议》,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特诉请法院判决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与起诉人签订《回迁安置房屋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起诉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宝芝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蕾审判员 屈敬贤审判员 贾满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