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横执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柯长贵与凯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长贵,深圳市凯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法横执字第1236号申请执行人柯长贵,男,户籍住址:湖北省。被执行人深圳市凯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蔡贤铭。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柯长贵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凯日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凯日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859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潇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卓康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