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阿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冯长平与张连东、岳小平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平,张连东,岳小平,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阿民初字第7号原告冯长平。被告张连东。被告岳小平。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安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长平诉被告张连东、岳小平、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在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