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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商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北京高石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商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高石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号*层*座。法定代表人:方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韵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相杰,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英,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高石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京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智斌,被上诉人京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相杰、时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向伟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代理审判员  尹哲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宝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