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何振吉诉马希平、李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振吉,马希平,李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何振吉,男。委托代理人吴忠民,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相虎,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希平,男。被告李传英,女。原告何振吉诉被告马希平、李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振吉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被告马希平共五次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其中2009年7月21日原告以肖文化名义借给被告)。2010年5月10日,二被告书面承诺,其二人对所欠原告上述款项共同偿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50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马希平、李传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希平于2009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09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09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09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9年7月21日,被告马希平通过原告向案外人肖文化借款20000元。上述借款出借时,被告马希平均出具了借款条。2010年5月10日,被告马希平书面承诺“马希平欠何振吉以上伍张欠条合计现金由马希平及妻子李传英共同偿还”。另查明,2010年6月30日,被告马希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原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8月9日,原告妻子武秀华前往铜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被告马希平借其丈夫何振吉、其女婿肖文化合计110000元未偿还,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上述五张借款条及被告书面承诺复印件(原件经核实后已退还原告)。铜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侦查后,将原告出借的借款90000元、肖文化出借的借款20000元均作为马希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人欠款予以登记在册并移送检察机关。2010年12月30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0)682号起诉书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指控马希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1)铜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马希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将其非法吸收的赃款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本院认为,马希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与原告之间的借款性质已被定性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已判决马希平非法吸收的赃款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因此,原告作为已获得刑事救济的被害人而向本院再提起民事诉讼,应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振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震代理审判员 杨晓宇人民陪审员 张译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