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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足法民初字第02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2879号原告何某,女,30岁。委托代理人宋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旷某某,男,29岁。原告何某诉被告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胥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