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蒋进波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进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466号罪犯蒋进波。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九日作出(2001)佛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进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42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7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4月23日和2011年9月27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四年。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蒋进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扣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获得初级袜业缝盘技术等级证。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担任积委会成员能协助警察维持好监区的改造秩序。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70.3分。2012年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2013年一季度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均为较好档以上。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蒋进波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进波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进波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