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立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立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振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建军,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隆化县景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立民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主要称,原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且违背了相关法律,损害了上诉人的起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隆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以边振苹、刘桂芝、卫洪芹、顾风英四人拦截上诉人的施工车辆,阻挠上诉人正常生产经营,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提起的诉讼,此案属治安案件,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