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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韩芳钰与张文中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芳钰,张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韩芳钰,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被申请人张文中,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县。申请人韩芳钰与被申请人张文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文中农行的存款44600元依法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农行的存款446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书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