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韩芳钰与张文中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芳钰,张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韩芳钰,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被申请人张文中,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县。申请人韩芳钰与被申请人张文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文中农行的存款44600元依法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农行的存款446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书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