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和民商初字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黄中良与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良,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和民商初字00381号原告:黄中良,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中良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中良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中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中良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兆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