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登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霄龙航运有限公司、邵霄龙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霄龙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登字第13-5号申请人:宁波市霄龙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霄龙。委托代理人:童登勇。委托代理人:陈伟。申请人宁波市霄龙航运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上海兆新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新源3”轮,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新源3”轮拍卖款中受偿船款550万元及利息,并提供了船舶买卖合同、船舶交接协议等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市霄龙航运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宁波市霄龙航运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霄龙航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