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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城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韩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寇文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正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