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东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余文新与罗定超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新,罗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余文新。委托代理人余子芳,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定超。委托代理人张红,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文新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3年11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其协议载明:由被执行人在2013年11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635000元(包括: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其余部份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9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 彭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