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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民垱初字第13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曾泓与丁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泓,丁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垱初字第1324-1号原告曾泓,男。被告丁仁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泓与被告丁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泓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丁仁军在澧县金罗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9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泓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丁仁军在澧县金罗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9000元(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赖怒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大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