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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永正与被告王业旗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正,王业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孙永正,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鹿邑县。被告王业旗,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正与被告王业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正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好,并已履行,不再要求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