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永正与被告王业旗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正,王业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孙永正,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鹿邑县。被告王业旗,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正与被告王业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正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好,并已履行,不再要求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