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沿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咸龙与被告卢大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咸龙,卢大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夏小奎,夏顺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徐咸龙,男,1944年1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甘贵祥、杨姮,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大勇,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太湖路兴鸿一品14幢一、二楼。负责人宋爱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子,女。被告夏小奎,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被告夏顺顺,男,1990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蓝码帝王大厦19层。负责人张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晨,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咸龙与被告卢大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夏小奎、夏顺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咸龙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咸龙负担。审 判 长 金 鑫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人民陪审员 李鸿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峥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