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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中民申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毛翔申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翔,北京玉林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申字第0034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毛翔,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玉林中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楼。法定代表人史玉林,院长。再审申请人毛翔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玉林中医医院(以下简称玉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4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毛翔申请再审称:一是其去医院要求治疗的病与医院为其治疗的病不一致。二是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北京玉林中医医院提交意见称:毛翔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在诊疗活动中,如患者遭受损害的,须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人员有过错及其损害与该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首先毛翔主张其去医院要求治疗的病与医院为其治疗的病不一致,玉林医院存在过错,但经一审法院释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进行鉴定,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其次毛翔亦表示目前疾病已经治愈,故主张的损害后果依据不足。毛翔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经审查,有开庭笔录在案佐证,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毛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晖代理审判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