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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邱德如、胡良群等与周新喜、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德如,胡良群,邱业磊,邱业美,周新喜,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邱德如,男,1922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邱茂松之父。申请人:胡良群,女,1965年3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邱茂松之妻。申请人:邱业磊,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邱茂松之子。申请人:邱业美,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邱茂松之女。被申请人:周新喜,男,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申请人: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六佛路裕安经济园。申请人邱德如等四人与被申请人周新喜、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暂扣的被申请人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限公司所有的皖N×××××/皖N×××××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案外人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皖N×××××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暂扣的被申请人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皖N×××××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查封期间不得过户、抵押、转让。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