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代慈文、代志成诉武汉星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超、海南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慈文,代志成,武汉星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超,海南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慈文。委托代理人:林军,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志成(代慈文之子)。委托代理人:林军,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星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联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国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军,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代慈文、上诉人代志成为与被上诉人武汉星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翔公司)、被上诉人王超、被上诉人海南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达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慈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军,上诉人代志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军,被上诉人星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国庆,被上诉人王超,被上诉人事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本案有必要追加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4951元,退还预交人代慈文、代志成。审判长 彭显海审判员 张海鹏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歆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