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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刘福生、李爱清因与陈洪康、明月、李德明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福生,李爱清,陈洪康,明月,李德明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终字第2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福生,男,汉族,1954年6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财政局家属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谢安平,男,汉族,1953年2月21日出生,沙雅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沙雅镇博斯坦东街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李爱清,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沙雅镇幸福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谢安平,男,汉族,1953年2月21日出生,沙雅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沙雅镇博斯坦东街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洪康,男,汉族,1957年2月2日出生,巴楚县新兴隧道窑砖厂合伙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水韵明珠小区。委托代理人:侯长茂,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明月,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巴楚县新兴隧道窑砖厂合伙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金水湾小区。委托代理人:侯长茂,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德明,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巴楚县新兴隧道窑砖厂合伙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丽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侯长茂,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福生、李爱清因与上诉人陈洪康、明月、李德明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阿中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福生、李爱清的委托代理人谢安平,上诉人陈洪康、明月、李德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侯长茂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阿中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吐尔逊江代理审判员 孙 万 里代理审判员 热 依 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