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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余思奎与王永豹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思奎,王永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余思奎,男,1951年11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豹,男,5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余思奎诉被告王永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思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5元,由原告余思奎负担。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孔祥伟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新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