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余思奎与王永豹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思奎,王永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余思奎,男,1951年11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豹,男,5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余思奎诉被告王永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思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5元,由原告余思奎负担。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孔祥伟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新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