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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戴奕与倪庆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奕,倪庆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岱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戴奕。委托代理人赵传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庆孝。原告戴奕与被告倪庆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奕及委托代理人赵传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庆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奕诉称,2013年2月7日,原告丈夫姚康驾驶苏B×××××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下港杨台路段交界处时,见对面驶来的被告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车速很快,便立即将车停在路的最右边避让。当被告车辆与原告车辆交汇时,被告紧急刹车,导致三轮车车尾将原告的车辆撞出公路,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坏。事发后原告报警,在交警的劝说下,被告同意私下解决,承诺承担原告车辆的所有修理费用,考虑临近春节,路上车辆太多,事故已造成了堵车,原告最后也同意了。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元修车费定金和800元拖车费,原告支付修车费7910元、交通费1020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贬值,经岱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10835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7910元、交通费1020元、车辆贬值费10835元,以上共计1976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倪庆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原告戴奕的丈夫姚康驾驶苏B×××××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下港杨台路段交界处时,见对面驶来的被告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车速很快,便立即将车停在路的最右边避让,当被告倪庆孝驾驶的车辆与原告的车辆交汇时,被告紧急刹车,导致三轮车车尾将原告的车辆撞出公路,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坏。事发后原告报警,经交警劝说,原、被告同意私下解决,被告承诺承担原告车辆的所有维修费用。但被告仅支付1800元,剩余维修费未支付。原告于2013年3月1日支付维修费6910元;2013年8月15日在无锡支付维修费2000元。原告委托泰安市岱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苏B×××××轿车的贬值价格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泰岱价认字(2013)21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证苏B×××××轿车的贬值价格为人民币10835元。原告所有的苏B×××××轿车于2011年6月11日注册登记,泰安市岱岳区价格认证中心是依据所掌握的市场调查资料,结合同类型车辆的市场价格作出的结论。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价格认定书、维修费票据、书面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审理中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为维修费7910元、交通费1020元、车辆贬值费10835元,共计19765元。本院认为,被告倪庆孝驾驶农用三轮车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因其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将原告的损坏,本院确定倪庆孝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给原告车辆造成的损失应给予全部赔偿。原告请求的维修费6910元,其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20元、车辆贬值费10835元,请求过高,交通费本院酌定支持400元,综上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合计731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8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5510元。对原告请求的无锡维修费2000元,因其举证不能证实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因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范围,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庆孝赔偿原告戴奕损失731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800元下余551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戴奕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承担185元,被告倪庆孝承担1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讼费,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士坚审判员  陈 中审判员  董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