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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耿素芝诉沈阳市电力电缆桥架厂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素芝,沈阳市电力电缆桥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155号原告耿素芝。被告沈阳市电力电缆桥架厂。原告耿素芝诉被告沈阳市电力电缆桥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钦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素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钦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柏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