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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初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孙振业与孙熙震、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业,孙熙震,南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3189号原告:孙振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金哲,淄博淄川鼎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熙震。被告:南莉。原告孙振业诉被告孙熙震、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振业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0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借款利率为0.0085元即每月6375元。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本案的被告不明确,无法向其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振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汉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