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佘培芦与邱树芬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佘培芦,邱树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佘培芦,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委托代理人:何意蓬,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邱树芬,女,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再审申请人佘培芦因与被申请人邱树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潮中法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佘培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