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徐宏华诉邢纪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保朝,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菅峰,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张保朝、被告***及委托代理人菅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均系老年再婚,1995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短暂接触后于1995年1月12日领取结婚证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于2010年起离开原告到其女儿家生活,2013年8月经人说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支付被告10000元分手费后原被告无任何关系。原告付款后,被告仍大闹不止。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因双方均为再婚,为避免矛盾,被告的女儿一直跟其姥姥生活,原告的女儿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的家人病故,家庭生活困难,被告先在外做保姆后又做生意,维持家庭生活。原被告结婚近20年,双方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1月12日在原丰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期,两人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5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现已共同生活约19年的时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不足以导致多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不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苏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