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信中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河南华英樱桃谷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惠之源科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信中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华英樱桃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家富,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惠之源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华英樱桃谷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惠之源科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法院(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河南惠之源科贸有限公司偿还河南华英樱桃谷食品有限公司损失140524.56元,并承担诉讼费4671.81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河南华英樱桃谷食品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河南惠之源科贸有限公司已多年未年检,原公司租用住所地已被它人租用经营,人员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资产,河南华英樱桃谷食品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高级法院(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