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朋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顺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朋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顺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104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朋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舒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峰。被告陕西顺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朋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顺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朋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朋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朋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910元,本院收取1727元,剩余5183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