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济南壑奇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速宝沃科技有限公司、刘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壑奇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大连速宝沃科技有限公司,刘宝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95号原告济南壑奇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兆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学飞,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明菊,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速宝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利,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宝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壑奇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速宝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壑奇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告大连速宝沃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刘宝利价值32000元的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32000元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壑奇升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连速宝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宝利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霞南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