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芷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X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吴XX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X,吴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芷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胡X,女,侗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XXX乡X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820XX********。法定代理人滕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XXX乡X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XXX********。被申请人吴XX,女,侗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芷江侗族自治县XXX乡X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XX********。申请人胡X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吴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X诉称:申请人胡X与被申请人吴XX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吴XX长期患有精神病,因2010年其丈夫胡XX意外死亡至病情加重,于2011年1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请求宣告吴XX为失踪人。经查,吴XX,女,侗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芷江侗族自治县XXX乡X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XXXXXXXXXXX,系申请人胡X的母亲。胡X生于20XX年X月XX日,其父亲胡XX于20XX年X月XX日死亡,自20XX年X月XX日起,母亲吴XX就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现申请人胡X随其祖母滕XX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胡X申请宣告吴XX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XX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敬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