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81号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XX超。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超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超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郑州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操俊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雪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