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与罗渭兵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罗渭兵,罗芳奇,陈志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17号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坚,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毅,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锦龙,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罗渭兵,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被告罗芳奇,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被告陈志勇,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渭兵、罗芳奇、陈志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渭兵、罗芳奇、陈志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罗渭兵、罗芳奇、陈志勇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人民陪审员  吴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