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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伟高、王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高,王翠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85号原告:东莞市东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德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俊鹏,系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振荣,系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陈伟高,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王翠英,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东莞市东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东商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陈伟高、王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文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宋华、人民陪审员刘艳琴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3年12月1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德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荣、被告陈伟高、王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商小额贷款公司诉称:2013年4月17日,东商小额贷款公司与陈伟高签订借款合同(东借XXXXXX号),由东商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给陈伟高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月利率为15‰。王翠英为陈伟高的妻子,与东商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自愿作为保证人提供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陈伟高于2013年6月17日开始无故拖欠利息,经东商小额贷款公司多次催促还款,陈伟高、王翠英至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东商小额贷款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陈伟高立即向东商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500000元及拖欠利息(拖欠利息从拖欠之日2013年6月17日起,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暂计至2013年8月12日,之后逾期还款利息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利息为16250元);2.王翠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陈伟高、王翠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东商小额贷款公司确认陈伟高在起诉后已经付完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陈伟高立即向东商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50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13年10月1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陈伟高、王翠英辩称:陈伟高、王翠英对东商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异议,确认起诉的事实及理由。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陈伟高与东商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号为东借XXXXXX号,约定:“陈伟高向东商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按月付息,月利率为15‰;借款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人必须按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王翠英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另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陈伟高与东商小额贷款公司另外还签订了一份借款借据。当天,东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支票的方式向陈伟高交付了500000元。王翠英与东商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号为DS0358-02,约定:“担保的债权为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其中债权的本金最高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500000元;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东商小额贷款公司因陈伟高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到期也未归还本金,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根据东商小额贷款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3)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85-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了陈伟高、王翠英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进账单、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户口本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东商小额贷款公司与陈伟高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东商小额贷款公司主张陈伟高尚欠其借款500000元未还,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进账单为凭,且陈伟高、王翠英对借款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期���为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东商小额贷款公司要求陈伟高归还借款5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陈伟高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理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东商小额贷款公司要求陈伟高支付从2013年10月1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主张参照借款利息的标准(即月利率1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王翠英与东商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王翠英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王翠英应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东商小额贷款公司主张王翠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13年10月1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翠英就上述第一判项指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62元、保全费3101元,共计120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伟高、王翠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文峰代理审判员  宋 华人民陪审员  刘艳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奕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