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吕德丽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丽,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888号原告:吕德丽,女,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徐旭,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负责人:唐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恒龙、马浩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工作人员。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德丽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德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德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元,由原告吕德丽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海涛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