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3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32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后环路警备区。法定代表人:冯建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珠海市。负责人:缪国枢,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陆金龙,董事长。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有足额的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七林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