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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文氽与被告王仕欣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氽,王仕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林文氽(曾用名:林文椿),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王仕欣,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氽与被告王仕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氽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文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林文氽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