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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城调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叶纹、韦云娇等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纹,韦云娇,叶大仁,叶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3)柳城调确字第12号申请人:叶纹,住柳城县。申请人:韦云娇,住广西柳城县。申请人:叶大仁,住广西柳城县。申请人:叶原,住广西柳城县。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叶纹、韦云娇、叶大仁、叶原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韦永禄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纹、韦云娇、叶大仁、叶原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3年12月11日经柳城县东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韦云娇、叶大仁、叶原三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蔡美英位于柳城县东泉镇建设路新农贸市场的遗产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柳城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柳城房共字第20000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柳城国用(2013)第00505号]份额;申请人叶纹表示愿意继承被继承人蔡美英的上述遗产。二、上述遗产房屋的过户、办证、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和费用,全部由申请人叶纹自行承担。三、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永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德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