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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诉绵阳柏瑞电子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柏瑞电子有限公司,绵阳市铭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园路。法定代表人:袁文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绵阳柏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绵州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杨晓晖,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绵阳市铭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铁牛街。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2)绵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240万元予以保全,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以被申请人已按判决履行了相关义务,申请对被申请人保全及自己提供担保的财产予以解除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柏瑞电子有限公司、绵阳市铭瑞商贸有公司银行存款冻结及财产的查封、扣押。2、对申请人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属于陈亚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果堰街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权11872**号)以及属于绵阳美保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宝马X5越野车和赫尼西5663CC越野车的查封予以解除。审判长 蒋 敏审判员 蔡利军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