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民初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3216号原告:张某。被告:陆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连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陆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下半年起,双方开始产生矛盾,主要是被告因经商不顺,丧失信心,逐渐沉溺于赌博,不听原告劝��,使原告失去了与被告继续生活的信心。婚生子出生后,原告承担了家庭的全部重担,包括家庭经济、继子陆文浩及被告父母的生活,使原告身心疲惫。而被告闲来无事,不但不承担家庭义务,还常追查原告的生活与工作,翻看原告手机,猜疑原告,虽有亲戚朋友的劝导,但无效果。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陆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年6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各半承担;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到庭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陆某乙。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好,尚能共同生活。后因原告认为,被告缺乏对家庭的关心,不承担家庭义务,缺乏对原告的信任,造成夫妻矛盾,最终导��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双方的结婚登记证明以及婚生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双方的夫妻关系以及婚后生育一子的事实。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对本案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原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属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陆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连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冬琦 微信公众号“”